(2017)鲁1424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恒魁、刘吉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魁,刘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恒魁,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刘吉亭,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恒魁与被执行人刘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