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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恒魁、刘吉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魁,刘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恒魁,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刘吉亭,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恒魁与被执行人刘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