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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于雅静、兰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雅静,兰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雅静,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胜男,女,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萍(系被上诉人之母),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鸿讯通通讯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申(系被上诉人之父),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赛乐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于雅静因与被上诉人兰胜男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9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于雅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雅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于雅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