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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赵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311号原告苏某。被告赵某。被告张某。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