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景显锋与蔡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显锋,蔡向阳,景显锋,蔡向阳,景显锋,蔡向阳,景显锋,蔡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景显锋,男。被执行人蔡向阳,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景显锋与蔡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陕0424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被申请人应给付案件款583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字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