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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光华地质工程公司、赵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光华地质工程公司,赵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50号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清修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60472591P。法定代表人:焦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尉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光华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137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05553。法定代表人:孙明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建民,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光华地质工程公司、赵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计880.5元,由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