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国跃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194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国跃,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2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周国跃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国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周国跃酒后无证驾驶皖K×××××号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迪沟镇阳光大道行驶至颍上县汤马路0001公里2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事发时,被告人周国跃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国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姜某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国跃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国跃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血液中乙醇浓度大于300mg/100ml,依法也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对被告人周国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国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树立审 判 员 刘保喜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