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邓士明、李小华、赵桃、唐勇、方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邓士明,李晓华,赵桃,唐勇,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卓,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邓士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桃,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勇,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方涛,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邓士明、李小华、赵桃、唐勇、方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执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