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云飞与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280号原告:李云飞,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平舆县健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盛慧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支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飞诉被告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云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飞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云飞承担。审判长 王云峰审判员 杨雅军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