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554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某甲,男,汉族,1961年3月2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龙门镇人民大道(龙门法庭隔壁)。法定代表人游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被告游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游某某以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欠缺资金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7800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利息按月息2%,借据上有游某某签名并加盖有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追索无果,故特诉至法院并请求:1、判令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游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林某某《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身份;3、《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借到原告157800元及约定的利息。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缺席未作答辩。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举证。被告游某某缺席未作答辩。被告游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第1、2、3项证据均为原始证据,相互吻合,且被告均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3项及本案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用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游某某以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57800元。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二分,并在借据上加盖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借款期限逾期后。由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后,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游某某及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57800元,有被告游某某亲笔立下的《借条》为证,借据上加盖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故该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游某某将该笔借款归于其个人使用,故被告游某某的借款行为应视为其职务行为,该笔借款应当由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虽然借据中利息约定不明确,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游某某及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举证放弃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7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9.85元、由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儒人民陪审员 陈生布人民陪审员 许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英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合议庭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日地点:民一庭审判人员:李儒、许剑波、陈生布书记员;王雪黄承办人李儒汇报案情;2015年4月25日,被告游某某以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57800元。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二分,并在借据上加盖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借款期限逾期后。由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后,遂诉至本院。我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游某某及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57800元,有被告游某某亲笔立下的《借条》为证,借据上加盖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故该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游某某将该笔借款归于其个人使用,故被告游某某的借款行为应视为其职务行为,该笔借款应当由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虽然借据中利息约定不明确,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游某某及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举证放弃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7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9.85元、由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许剑波;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57800元及利息。处理意见同上。陈生布;本案借贷关系明确,债权债务清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57800元。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处理意见同上。合议庭意见;一、限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7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9.85元、由被告雷州市源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