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德军与宋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军,宋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623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军,男,1973年6月8日出生,地址天祝县华藏寺镇。 被执行人宋积芳,女,地址天祝县华藏寺镇。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赵德军申请宋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积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宋积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甘0623执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佐年 审 判 员 王德民 审 判 员 孔繁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金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