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强、马某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强,马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强,男,苗族,出生,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人,住广西百色市西林县。被执行人:马某方,男,回族,西林县八达镇某村邦邦锑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强与被执行人马某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77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96号中,向被执行人马某方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9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