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田某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田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8日,不识字,甘肃省陇南市人,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上诉人石某因与田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元退回上诉人石某。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贾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方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