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与孙宝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孙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38号。负责人冯景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刚,该行信贷管理部主任。被执行人:孙宝义,男,45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申请执行孙宝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孙宝义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服务费等合计11006.8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4484.43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孙宝义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2月15日向其公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3、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宝义原有洪泽卧龙金湾房产2015年已出售,现其下落不明。经调查,其原有滨湖路房产于2013年被拆迁,拆迁后位于杨码小区的安置房已于2015年出售,购房款已付清。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宝义在在洪泽县水路货运配载有限公司处有5万元股权,已被其他案件先行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该股权。经调查,被执行人孙宝义已于2014年从该公司退股,工商登记一直未变更,有股东会决议为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宝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4484.43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轮候冻结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5)泽商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熙全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