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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旺生、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旺生,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旺生,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国,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东莞市国宇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生,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东莞市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上诉人李旺生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李旺生送达了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李旺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旺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黄 谷审判员 刘梦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