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赵晶旖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大布苏狼牙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晶旖,乾安县大布苏狼牙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赵晶旖,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57委。被执行人乾安县大布苏狼牙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乾安县大布苏镇。申请执行赵晶旖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大布苏狼牙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73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乾安县大布苏狼牙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房屋收购合同》约定直接向原告支付《房屋收购合同》中尚未支付的人民币96.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738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