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进明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汪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财保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晋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2栋。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汪萍。系徐某某配偶。申请人晋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晋11财保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汪萍的银行存款3386383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晋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汪萍的银行存款33863839.85元的冻结或者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XX军审判员 吕云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