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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3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懋纸业有限公司、周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华懋纸业有限公司,周国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3145号之一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熹,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鑫琪,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苏华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昌。被告:周国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江苏华懋纸业有限公司、周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苏华懋纸业有限公司、周国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27946.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江苏华懋纸业有限公司、周国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27946.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