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张瑞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张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848693238。法定代表人蒋红权。被执行人张瑞忠,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瑞忠,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33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桃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