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与**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014号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负责人戴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诉被告**工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知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