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27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嘉峪关新力国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高胖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新力国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高胖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993号原告:嘉峪关新力国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张国栋。被告:高胖胖。原告嘉峪关新力国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高胖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嘉峪关新力国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新力国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新力国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峪关新力国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