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戴志航、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航,张宁,沈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883号申请人:戴志航,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身份证号码::370832198304060016。被申请人:张宁,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沈璇,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戴志航与被申请人张宁、沈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志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宁、沈璇在价值12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马云以位于××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宁、沈璇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云位于××房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戴志航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