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632号原告:蒋某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化县。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安化县。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已与被告周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晓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