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汤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8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汤某,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汤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30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