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梅、田大鹏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梅,田大鹏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梅,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湖口县,现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曾因卖淫于2012年8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大鹏,男,1983年2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现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玉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提讯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系同居关系,租住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安经典C幢309室。2016年初至9月6日,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以招募手段,纠集林某、杨某、柯某从事卖淫活动,免费提供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安经典C幢309室作为卖淫女住所,并约定卖淫所得三七分成。期间,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通过微信、发放宣传卡等方式招揽嫖客,组织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从中获利6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组织卖淫女林某到宁德市蕉城区主题唯依酒店8510房间为嫖客王某提供性服务,所得嫖资1500元,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收取三成即450元,其余归卖淫女林某。2、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组织卖淫女柯某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锦江都城宾馆8317房间为嫖客吴某提供性服务,所得的嫖资400元,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收取200元,其余归卖淫女柯某。3、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组织卖淫女杨某到宁德市蕉城区怡景宾馆705房间为嫖客胡某提供性服务,卖淫女杨某收取嫖资1000元尚未按约定比例分成,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3部、苹果6s手机1部、金立手机1部、meizu手机1部、避孕套177个、宣传卡片1张。同时查明,被告人张玉梅曾因卖淫于2012年8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被告人田大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5年底,她在58同城网上看到宁德招女工,就按照上面的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男子说是给人提供性服务的,一次性服务的价格有200元、300元、400元不等,按三七分成。几天后,她到宁德打电话给那男子,那男子将她接到天安经典小区C幢309室。该房间里,已有四个女孩在那里了,该男子介绍说他叫“胖子”,并指着另一个年纪较大的女子说叫“小玉”。之后,“小玉”对她说了一些出去给客人性服务的流程,并约定嫖资按三七分成。次日,“小玉”和“胖子”就开始安排她出去给客人提供性服务了。之后,她便开始陆陆续续在“小玉”和“胖子”那边上班了,嫖客都是“小玉”和“胖子”联系好了叫她出去,“胖子”负责接送。钱有时是嫖客直接给她,有时是直接给“小玉”。房间里陆陆续续有女孩子来了又走了,走了又来,但是都保持在4、5个,其中有叫“小雅”、“婷婷”、“小燕”的均由是“小玉”、“胖子”招来为嫖客提供性服务的。“小玉”的两个微信号分别叫“真实”和“勿忘我”,也就是用她1508003574、157××××1182的两个手机号码申请的。“胖子”的微信号叫×××,是通过这个微信号给她们安排嫖客。她们平时从事性交易所使用的安全套都是“小玉”买来分给大家的。天安经典小区C栋309室是“小玉”和“胖子”租来的给她们免费住的,吃饭她们自己解决。她出去接客有几次了,但具体的忘记了,记得一次是2016年6月11日凌晨,由“小玉”、“胖子”安排她到宁德市蕉城区唯依酒店给一男子“包夜”,那男子通过微信给了她1500元,她们发生了性关系,7时许她就离开了酒店。经辨认,“小燕”就是卖淫女柯某、“小玉”就是张玉梅、“胖子”就是田大鹏;2016年6月11日凌晨她卖淫的地点位于蕉城区唯依主题酒店8510房间;张玉梅、田大鹏安排的住所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安经典C栋309室。2、证人柯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张玉梅是她老乡,微信是“真实”(微信号×××,电话号码157××××1182),田大鹏是张玉梅的男朋友,微信是×××(微信号×××,电话号码188××××1858)。她到宁德是免费住在张玉梅租的天安经典C栋309室,吃饭则是自己解决。天安经典C栋309室还有杨某、林某等其他卖淫女。她们卖淫均由张玉梅和田大鹏安排,张玉梅和田大鹏从中抽成嫖资。张玉梅、田大鹏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她们,然后由田大鹏开车接她们到酒店卖淫。张玉梅和田大鹏有介绍过几个嫖客给她,但具体忘记了,有一次她与一男性发生性关系,嫖资400元,她收200元,田大鹏和张玉梅抽成200元。3、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6月,她在58同城网投了简历,几天后有个男子打电话叫她到宁德做美容工资很高,她便到宁德,打电话联系那男子,那男子叫她坐车到宁德市艳阳酒楼旁。她到后,来接她的是一个胖胖的秃头男子,后来知道大家叫他“胖子”,“胖子”将她带到天安经典C区309室,这时才知道“胖子”叫她来宁德从事卖淫的,并说了提供性服务流程及嫖资分成比例。她觉得收入挺高的,又正需要钱,就答应了。“小玉”和“胖子”是男女朋友关系,天安经典C栋309室是“小玉”和“胖子”租的免费提供她居住,吃饭由她自己负责。之后,“小玉”、“胖子”就开始安排她从事卖淫。嫖客由“小玉”和“胖子”安排,嫖资也是由“小玉”和“胖子”与嫖客商定的。出去接客由“胖子”送她到联系好的地点,她按“小玉”告诉的性服务流程给客人进行性服务,同时“小玉”、“胖子”会告诉她客人的钱是否已经给了,如果没给就由她向客人收取。嫖资按每小时算的就对半分,如果是包夜就“小玉”和“胖子”分三成,她分七成。“小玉”平时用她昵称“真实”的微信号与她联系,手机号码157××××1182;“胖子”微信昵称“×××”,手机号码188××××1858。她于2016年8月24日到宁德的,至今共接了四个客人。第四次是2016年9月6日2时许,“小玉”发微信给她,说在宁德市蕉城区怡景酒店705房间有客人要包夜让她过去服务,由“胖子”开小车到华尔道夫酒店外面接她去怡景酒店,她到705房间后,那嫖客就拿了1000元给她,之后她和嫖客发生了性关系,5点多她便离开房间了。这次钱还没给“小玉”、“胖子”。她平时从事性交易所使用的安全套都是“小玉”买来分给大家的。经辨认,2016年9月6日在怡景宾馆705室与她性交易的男子是胡某,“小玉”就是张玉梅,“胖子”就是田大鹏,2016年9月6日凌晨她卖淫的地点位于怡景宾馆705室,张玉梅、田大鹏安排的住所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安经典C栋309室。4、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6月9日,他通过同事推荐微信昵称“真实”的女子的微信,他手机号156××××5890添加后“真实”发消息过来问其需要什么服务,他问有什么服务,“真实”就发了一条“做爱加服务一次400元,包夜1500元”的信息给她。之后他就叫“真实”发一张照片给他,看后觉得照片上卖淫女长相还可以,就说包夜1500元,聊了几句后他就把电话号码发给她,约定次日交易。次日16时许,他到宁德市蕉城区主题唯依酒店开了一间房间,房号为8510,将酒店的地址及房间号通过微信发给“真实”。之后,他就接到一个女子打来电话,谈妥嫖娼的事。过三个小时后,来了一个身材偏瘦长发的女子,叫他先给钱,他用微信转给那女子1500元,那女子当时通过手机微信接收了钱。之后,他们俩就发生了性关系。6月11日7点多,那女子就离开了。经辨认,林某就是与他进行性交易的女子,2016年6月11日凌晨他嫖娼的地点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唯依主题酒店8510房间。5、证人吴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8月18日,他回宁德办事,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锦江都城酒店开了个房间,房号是8317。当晚11时许,他无聊就想找个女人放松一下,之前他有收到一张宣传卡片,写着150××××3574电话号码及提供“按摩服务”的字样。他用手机拨打该电话,接电话的是个女的,自称“小玉”,“小玉”说提供性服务一次400元,他便让“小玉”安排一个小妹过来服务并把住的宾馆和房号告诉了“小玉”。19日凌晨,有一个年轻女子来他房间为他提供性服务,事完后,他给了那年轻女子现金400元。经辨认,150××××3574是张玉梅的电话号码,为他提供性服务的女子就是柯某,2016年8月19日,他嫖娼的地点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锦江都城酒店8317房间。6、证人胡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9月6日凌晨,他喝了酒,想找个女人放松一下。想起之前加了一个微信号叫“真实”的,电话号码157××××1182,当时那个微信给他发送了一些做爱、胸推、69式、鸳鸯浴之类的信息。于是他发了一条信息给“真实”,问她有没有小妹服务,“真实”说有,并发了几张照片给他,他选了其中一个。他问“包夜”多少钱,她说要1400元,他说1000元,她说可以,之后她说她会安排一个女的过来。于是他就把住在宁德市蕉城区怡景宾馆705房间地址通过微信发给了“真实”。过了30分钟左右,有个女子来宾馆房间,他给了那女子现金1000元,他们俩进行了性交易。经辨认与他进行性交易的女子就是杨某,2016年9月6日凌晨他嫖娼的地点位于怡景宾馆705室。7、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旅客详细信息表证实:吴某于2016年8月18日21时55分登记入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锦江都城酒店8317房间,柯某于8月19日0时4分登记入住该房间,二人的退房时间均为8月19日14时55分。8、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从林某使用的苹果手机内提取的信息截图证实:林某使用的手机的号码是138××××4626,该号码与156××××5890于2016年6月10日21时46分至23时50分的信息记录如下:“5890”发:地址维依主题酒店510房间、几点过来、就不能早点吗…;“4626”回:十二左右过来,随便吃了夜宵过来……。该手机微信内与“真实”(微信号×××)的聊天记录体现二人间有就卖淫事项进行沟通,如“包夜1300等”。该手机微信于2016年6月11日0时13分收到“宠爱你”的微信转账1500元。9、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从杨某使用的苹果手机内提取的信息截图证实:杨某使用的手机的号码是136××××3925,该手机微信内与“真实”(微信号×××,电话号码157××××1182)通话记录保存该号码为“宁德小玉”的聊天记录如下:时间:昨天(提取时间为9月7日,昨天即9月6日)2时32分,“真实”发:宜景705,1千包;杨某回:已经说好了吗?包夜1千;“真实”回:对;杨回:好;“真实”回:“胖子”接你了,你要呆到明天八点。10、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9月1日至9月6日间,杨某136××××3925与张玉梅157××××1182有多次通话往来。2016年9月6日2时18分,胡某159××××1559的电话主叫张玉梅157××××1182电话110秒。1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陈某(出租方)与张小玉(承租方,张小玉,电话150××××3574)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租赁合同,陈某将其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安经典C幢309室的房屋出租给张小玉。经辨认,“张小玉”是张玉梅。12、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7日15时25分至16时02分,宁德市公安局五里亭派出所民警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安经典C栋309室进行搜查,套内为3室1厅1厨1卫户型,西侧卧室内摆放一张床铺;北侧卧室内两张床铺分开摆放;东侧卧室内两张床铺紧紧并排摆放。经现场认真搜查,在西侧卧室内一个蓝色旅行箱旁发现半盒未使用的避孕套;在北侧卧室内的电视柜上发现6个未使用的避孕套;在东侧卧室内的电视柜上发现约半盒未使用的避孕套。扣押决定书体现同日从田大鹏处扣押七音符牌避孕套177个;2016年9月7日从张玉梅处扣押长方形宣传卡片一张(里面有相关的广告)、金立手机一部(150××××3574)、苹果6手机一部(157××××1182),从田大鹏处扣押苹果6plus手机一部(188××××8000)、meizu手机一部(188××××1858),从杨某处扣押苹果6S手机一部(136××××3925),从林某处扣押苹果6plus手机一部(138××××4626)。13、被告人张玉梅供述证实:她与田大鹏是同居关系,并共同承租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安经典C栋309室作为卖淫女的住所,由田大鹏招募了卖淫女林某、杨某,约定所得嫖资三七分成。尔后,二人通过微信、发放宣传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客,并由林某、杨某、柯某等人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按包夜1000多元,单次300多元的价格收取嫖资。另证实,柯某是她叫来宁德的。14、被告人田大鹏供述及辩解证实:他与张玉梅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张玉梅组织卖淫,嫖客需要性服务时联系张玉梅,张玉梅按嫖客的要求安排杨某、林某、柯某到嫖客指定的地点提供性服务,他负责接送卖淫女。并辩解他是协助组织卖淫。15、宁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证实:经检验,胡某、杨某、王某、林某无梅毒、艾滋病。16、宁公决字(2012)第00624号宁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宁东公(五里亭)行罚字(2016)00071号、00072号、00073号、00074号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张玉梅因卖淫被宁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收缴避孕套19个;2016年9月7日,杨某、林某因卖淫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0元;王某、胡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0元。17、(2006)房刑初字第208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田大鹏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18、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6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前来作证的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玉梅出生于1983年3月23日;被告人田大鹏出生于1983年2月6日。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成年人,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原判认为,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以招募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玉梅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大鹏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玉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玉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田大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张玉梅、田大鹏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上缴国库;四、已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3部、苹果6s手机1部、金立手机1部、meizu手机1部、避孕套177个、宣传卡片1张,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张玉梅上诉提出,其只是介绍卖淫,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玉梅与原审被告人田大鹏于2016年初至9月6日间,通过微信、发放宣传卡等方式招揽嫖客,以招募方式组织、纠集卖淫女林某、杨某、柯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女免费提供住所、避孕套,与卖淫女约定卖淫分成等。期间,上诉人张玉梅及原审被告人田大鹏从中获利65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玉梅提出其只是介绍卖淫,一审量刑偏重的意见。经查,作为证人的涉案卖淫女林某、柯某、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及作为证人的涉案嫖客王某、吴某、胡某证言,可以证实上诉人张玉梅及原审被告人田大鹏为招募来的卖淫女安排免费住宿,制定服务项目及价格,提供卖淫用品,约定嫖资分配比例,并通过添加微信、发放宣传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客,还提供车辆接送卖淫女到酒店为嫖客提供服务等,上述事实充分体现上诉人张玉梅与原审被告人田大鹏对卖淫女及卖淫活动进行组织、控制、管理,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梅及原审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招募手段,组织多名女子卖淫,非法获利6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诉人张玉梅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田大鹏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张玉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辅用审判员 郑新星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欧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