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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025刘诗华与丰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华,丰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025号原告:刘诗华,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溧水县人,住溧水县。被告:丰洪祥,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华与被告丰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诗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