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025刘诗华与丰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华,丰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025号原告:刘诗华,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溧水县人,住溧水县。被告:丰洪祥,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华与被告丰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诗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