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寄德焕与郭军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寄德焕,郭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寄德焕,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8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居民。被执行人:郭军亮,男性,汉族,1984年03月09日出生,住凤翔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寄德焕与郭军亮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军亮应付给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