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吕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康,吕康,吕康,吕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康,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分公司职工,住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克弼,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康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顺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康及其辩护人孙克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吕康由武汉友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缘公司)派遣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工作。2016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吕康任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李集支局邮政营业员主班,负责邮件交接处理等工作。2016年8月7日至11日间,被告人吕康在收接邮政公司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邮政公司误发至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李集邮政支局的9个EMS邮件予以隐匿。上述邮件内装有格力牌手机75部、COWGATE牌奶粉6盒、GALLIA牌奶粉2盒、COWGATE牌辅食2盒。被告人吕康在隐匿上述邮件之后,将其中1部格力手机予以出售获利。经鉴定,上述邮件内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5,256元。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吕康的行为被邮政公司发现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将74部手机及上述婴儿用品退还单位。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康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隐匿并开拆邮件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康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赃物已经全部退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康没有犯罪前科。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吕康由友缘公司派遣至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从事邮政辅助工作。2016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吕康任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李集支局邮政营业员主班,负责邮件交接处理与保管等工作。2016年8月7日至11日间,被告人吕康在收接邮政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武汉市邮政中心误发至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李集支局的9个EMS邮件予以隐匿。上述邮件内装有格力牌手机75部、COWGATE牌奶粉6盒、GALLIA牌奶粉2盒、COWGATE牌辅食2盒。被告人吕康在隐匿上述邮件之后,予以开拆,并将其中1部格力手机出售获利。经鉴定,上述邮件内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5,256元。2016年8月17日,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通过调看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吕康的上述犯罪行为。同日,被告人吕康退出格力手机70部。次日,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与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内保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吕康扭送到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甸街蔡甸派出所。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格力手机4部及上述婴儿用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康的近亲属代为赔偿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康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格力手机74部、COWGATE牌奶粉6盒、GALLIA牌奶粉2盒、COWGATE牌辅食2盒、格力手机包装盒7个的照片,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吕康的到案经过、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报案材料、劳动合同、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吕康的个人简历、邮政营业员岗位职责、收发邮件路单、验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杨某、蔡某、曾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吕康的供述,蔡甸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蔡价认字(2016)90号关于移动电话等物品的价值鉴定意见书,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吕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康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隐匿、开拆邮件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被告人吕康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隐匿、开拆邮件窃取财物,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康退出赃物格力手机74部及婴儿用品,其近亲属代为赔偿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元,可以对被告人吕康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赃物已经全部退出,酌情对被告人吕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016年8月18日,中国邮政公司蔡甸区分公司与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内保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吕康扭送到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甸街蔡甸派出所,被告人吕康无自动投案情节,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康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洪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人民陪审员 吴清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