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钦州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均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黄均忠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741号原告:钦州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金华路尾城北居委会牛头湾村东信窝收银岭。法定代表人:梁文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扶,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均忠,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均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揭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春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