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279号申请人:苏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县育英巷检察院小区。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双塔北路科委小区人,临猗县公安局干警,现住临猗县枫林花园。被申请人:任某某,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嵋阳镇,现住临猗县枫林花园,系被申请人朱某某妻子。担保人:苏某某,男,194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府西街。担保人:杜某某,女,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夏县育英巷检察院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担保人苏某某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共有人为担保人杜某某的位于临猗县西大街(检察院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申请人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苏某某名下共有人为担保人杜某某的位于临猗县西大街(检察院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任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苏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