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林后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林后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62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文,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后盛,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林后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与林后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慧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