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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穆伦玉与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刘易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伦玉,刘易鹏,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377号原告:穆伦玉,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钟全有,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冉前,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易鹏,男,汉族,1991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被告: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川维援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659159X7。负责人:周阳,总经理。被告: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骑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488664E。负责人:周维开,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穆伦玉诉被告刘易鹏、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易鹏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穆伦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伦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伦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3197元,由原告穆伦玉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