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与王景龙等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王景龙,郑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刘宝芬,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景龙,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郑宝丰,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与王景龙、郑宝丰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景龙、郑宝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人民币52644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景龙、郑宝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也未能提供王景龙、郑宝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0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景龙、郑宝丰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王景龙、郑宝丰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龙沙区富盈装饰工程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