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秦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1318号原告:秦英,女,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财保中捷营销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建行*楼。负责人:赵洪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德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英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6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中财保中捷营销部辩称:我公司需核实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本案涉案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属于机动车损失险规定的免赔情况,因此对原告损失,我公司不予赔偿。对其主张的三者损失,属于三者险免赔范围,不予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3时30分,司机刘朝辉驾驶冀J×××××号车在黄骅市205国道376KM+750M处时驶入逆行,与对向刘海龙驾驶的冀J×××××/冀JUE**挂号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朝辉弃车离开现场后返回。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朝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海龙无责任。另查:刘朝辉驾驶的冀J×××××号车的车主为原告秦英,该车于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在被告中财保中捷营销部投有交强险,于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在被告中财保中捷营销部投有三者险500000元,车损险92300元,并均投有不计免赔。又查,原告主张事故发生后,向刘海龙赔偿损失39392元。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方的损失为:1、车损44363元,发生事故后,原告车辆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部门委托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中财保中捷营销部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鉴定数额过高,残值过低,申请重新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同时缴纳重新鉴定费,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数额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2、鉴定费2218元,发生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须经相关部门对其损失进行评定,该项费用是必然发生的,且合理有据,应予支持。3、施救费7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其司机刘朝辉缴纳施救费,且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4、三者车辆车损33200元,发生事故后,原告对三者车辆进行了赔偿,三者车辆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中财保中捷营销部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鉴定数额过高,残值过低,申请重新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同时缴纳重新鉴定费,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数额合理,本院予以采纳。5、三者车辆鉴定费1992元,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须经相关部门对其损失进行评定,该项费用是必然发生的,且合理有据,应予支持。6、三者车辆施救费4200元,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须经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该项费用是必然发生的,且合理有据,应予支持。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司机刘朝辉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后返回,并未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告中财保中捷营销部免赔的主张,也未提供明确告知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中财保中捷营销部对原告的损失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6673元。被告亚太财保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冀J×××××号车所投保险的范围及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86673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号车所投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给付原告秦英保险金86673元。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