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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50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