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50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