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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恩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恩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281号罪犯宋恩培,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湛开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恩培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9768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湛中法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宋恩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恩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2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恩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恩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