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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曹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015号被执行人曹兴,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驻昆明代表处主任,住徐州市云龙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曹兴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移送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兴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1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兴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11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兴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6年1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行人曹兴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被执行人曹兴尚在服刑过程中。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