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邓竣蔡跃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邓竣,蔡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277号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47497502Y,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浓荫路气象坡1至6幢。法定代表人:曾宪朝,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靓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竣,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蔡跃华,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峰,重庆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竣、蔡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