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福奎、马心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奎,马心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马福奎,男,住嘉祥县。被执行人:马心六,男,住嘉祥县。申请执行人马福奎与被执行人马心六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马福奎的申请,被执行人马心六应支付给马福奎414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福奎与被执行人马心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张凤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