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邓燕贞与佛山市汇兴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燕贞,佛山市汇兴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808号原告:邓燕贞,女,汉族。被告:佛山市汇兴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海凤。原告邓燕贞与被告佛山市汇兴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燕贞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俊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玉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