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际与被告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张静新、苍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际,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张静新,苍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85号原告:王际,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盐盆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兴路居然综合楼-101商业。法定代表人:张静新,职务:经理。被告:张静新,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承德市双桥区忠义庙市政府*号楼*单元***号。被告:苍松,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满族,住址:承德市双桥区忠义庙市政府*号楼*单元***号。原告王际与被告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张静新、苍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苍松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际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