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子跃、柯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子跃,柯豹,傅军武,浙江德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财保10号申请人汤子跃、柯豹、傅军武等22人。申请人代表人:汤子跃,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吴山下村吴山中路19-2号。申请人代表人:柯豹,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柯巷村巷西组。申请人代表人:傅军武,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大田乡大公山村松树园8号。被申请人:浙江德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东南工业区(武义欧亚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内第1幢)。法定代表人:张智昆。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汤子跃、柯豹、傅军武等22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德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汤子跃、柯豹、傅军武等22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德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