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1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夏军与方坤、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军,方坤,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1127-3号申请执行人:夏军,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方坤,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将军四路26号。法定代表人:方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夏军与被申请执行人方坤、湖北柏雅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方坤付款购买的登记在徐林名下位于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45栋4单元20层2室(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武房商证东字2012013621号,建筑面积:92.12平方米),后案外人徐林提出执行异议,本院(2016)鄂011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决对案外人徐林提出的异议依法予以支持,中止对位于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45栋4单元20层2室房屋(商品权属证书:武房商证东字2012013621号,建筑面积为92.12平方米)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坤购买登记在案外人徐林名下位于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45栋4单元20层2室房屋(商品房权属证书:武房商证东字2012013621号,建筑面积92.1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