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顾玉良与李国强、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良,李国强,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0546号原告:顾玉良,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强,男,199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1幢A座180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清,总经理。被告: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1042。法定代表人:顾晓春,总经理。原告顾玉良与被告李国强、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玉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星、被告李国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华、被告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永清、被告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国强赔偿医疗费21515.51元、误工费117420元(前三个月工资35235元/3个月×10个月)、护理费18000元(150天×120元/天×1人)、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残疾赔偿金148692元(37173元×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27462.6元(儿子24966元×11年×20%/2)、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酌情认定)、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520元、后续医疗费3000元,共计353540.11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后续医疗费表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请求判令被告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5年8月15日在常熟市搜秀活力城“荒井病院”游戏时因被告李国强的工作人员工作不当导致原告手受伤,后经派出所笔录证实,李国强开设“荒井病院鬼屋真人秀”并没有在常熟当地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手续,且因为非法经营行为被公发机关多次要求整改,但并没有整改。原告因受伤住院,花费各项费用。据李国强在公安机关陈述,其是以被告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办理商场租赁、开业等手续的,但在常熟本地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手续。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活力城的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案件发生场地的出租者,没有尽到审核、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李国强手续不全,且被公安机关多次要求整改,李国强也曾要求退租的情况下,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退并仍允许李国强经营,才有了伤害事件的发生。故要求被告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国强辩称,1、第一被告在从事经营期间在店堂内设置了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目的就是提示在店堂内进行消费的客户注意安全,本起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本案原告没有按照店堂内的警示提示,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而造成的,本案原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被告李国强与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活动场地租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上有相关的约定。3、原告发生事故以后,被告李国强也尽了相关的努力为原告垫付了相关的费用。希望法院公正处理。被告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顾玉良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我公司从未在常熟市开设或者与他人合作开设过“荒井病院”且并未授权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我公司的名义开展此项业务。我公司系法人代表李永清于2014年9月18日独自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无其他股东一说,李国强自称是我公司股东之一,纯属子虚乌有。李国强于2015年8月在常熟市开设经营“荒井病院”,其自称是以我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但其签订的商场租赁等相关合同均以其个人名义签字,并未提供我公司授权证明等材料。事实上,李国强与我公司之间无任何合作、授权关系,也不可能证明提供此类证明。李国强开设“荒井病院”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被告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李国强于2015年7月1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场所为世茂搜秀活力城3号楼2层部分区域,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到2015年8月27日,租金2万元,租赁合同现已履行完毕。我公司与李国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我公司按照合同将出租标的物交付李国强占有、使用、收益,我公司并未有违约行为。李国强有权占有和使用该出租标的,承租人没有违反租赁合同的相关义务,我公司无权干涉承租人对出租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公安机关和我公司多次要求李国强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承租人李国强拒不改正。我公司没有能力和权力要求承租人停办“荒井病院”游戏。原告拥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选择参加“荒井病院”这种游戏,就应该做好相应的心里准备,而不是明知自己胆小且不适合参加这种性质的游戏,而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我公司作为出租人并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荒井病院”游戏的积极参加者和该游戏的经营者承担,我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9日,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李国强(乙方)签订《活动场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乙方承办的荒井病院活动将于2015年7月20日在世茂搜秀3号楼举办,双方为圆满办好此次活动,就场地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场地位置及使用时间:1、周期:35天,地点:文臣一品美食广场,现场开始时间:2015年7月20日,现场结束时间:2015年8月27日。二、活动相关费用支付方式:1、场地使用费:人民币20000元、保证金3000元、空调费3000元。……3、乙方对外宣传广告中,按协议要加入甲方的内容。三、甲方相关义务与权利:1、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场地,若场地原业主与乙方产生纠纷,甲方出面调解。2、提供活动期间动力、照明及设备、用水用电接口点,……四、乙方义务与权利:1、乙方需保证此次活动的合法性,若有需要进行审批,需将审批同意举办本次活动的相关全套批复文件的有效复印件于活动开始前一天提供一份给甲方留底备案,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负责本次活动组织实施工作及相关的安保、消防、清洁维护、垃圾清运工作,确保活动圆满开展。……4、乙方应自行安排安保人员负责场内的交通秩序、车辆行驶、停放安全、现场活动秩序和参观人员及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六、附则:1、为确保双方权益,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场地使用方案报甲方确认。……”。2015年7月开始,李国强在上述租赁地点即常熟市世茂搜秀活力城精品商场二楼搭建了临时建筑后,经营“荒井病院”鬼屋真人秀娱乐项目,活动内容是由工作人员扮演角色并配合恐怖音效,主要就是吓人。李国强通过海报及微信方式进行了广告宣传。因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责令李国强改正,但李国强拒不改正,继续进行经营。李国强在活动场所处设置了“入场须知”告示,内容为:“1、鬼屋内场景惊悚,心脏病、高血压、脑血栓、精神性疾病、怀孕者、年老体弱、酗酒、身体状况欠佳者禁止入内。对于主动参加的游客若由于惊悚等问题所引起的身体不适,主办方恕不负责。2、游戏过程中场地黑暗,请注意照看好您的物品以防遗失。3、禁止携带尖锐物品入场,破坏鬼屋内道具须照价赔偿。4、禁止殴打鬼屋工作人员。5、十五周岁以下儿童需要监护人陪同。6、禁止拍摄照片或录音录像。7、禁止携带饮料、食品入场。8、主办方保留在法律范围内对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通过网上订票后,2016年8月15日下午,顾玉良等一行五人进入“荒井病院”游玩,当顾玉良进入其中一个房间时,里面打扮成医生模样的一个工作人员突然冲到他面前吓唬他,顾玉良受惊吓后退时摔倒,摔倒时右手臂处砸在房间内的一只道具马桶上,马桶碎裂将顾玉良右手臂划伤。之后治疗过程中,李国强为顾玉良垫付医疗费用13000元。顾玉良的伤情,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该所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顾玉良因切割致右手神经损伤,目前遗留功能障碍,其损伤已构成九级残疾。建议其误工时限为伤后300日,伤后150日予以1人护理,伤后60日予以营养支持。顾玉良与陈晓萍夫妻生有一子名顾某,顾某出生日期为2009年8月30日。顾玉良在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其事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为8461元,本次事故发生后,其实际休息时间为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10月28日,在此期间单位停发其工资。审理过程中,李国强认为,当时顾玉良摔倒是因为顾玉良同行人员中有其中一人将顾玉良推了一下,导致顾玉良摔在马桶上受伤。但李国强对此未能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遭受人身损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赔偿。被告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场地出租人,对于李国强经营“荒井病院”活动项目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手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将场地出租给李国强进行上述项目的经营活动,对顾玉良的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国强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即经营“荒井病院”鬼屋真人秀娱乐项目,在公安机关多次责令整改后不进行整改而是继续经营,也未确保活动场所内设备设施的安全,对顾玉良的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顾玉良进入“荒井病院”鬼屋真人秀娱乐项目游玩,其对活动内容包括“惊吓”是明知的,其进入游玩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在此过程中,其因受惊吓而摔倒,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李国强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顾玉良应自负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国强提出的顾玉良被同行的人员推了一下导致摔倒,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经审理也无法认定被告山西晋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按规定计算:1、医疗费。该项目认定21112.51元。2、误工费。原告受伤后实际休息时间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10月28日,按照其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461元计算,误工费认定20588元。3、护理费。该项目认定15000元(150天×100元/天/人×1人)。4、营养费。该项目认定3000元(60天×50元/天)。5、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残疾赔偿金认定148692元(37173元/年×20年×20%),(顾某)被扶养人生活费27462.6元(24966元/年×11年×20%÷2人),总计残疾赔偿金认定176154.6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目认定1万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00元,予以认定。8、交通费。该项目认定1000元。9、鉴定费。该项目认定2520元。综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249775.11元。上述损失,由被告李国强赔偿百分之六十即149865元,由被告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百分之十即249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强赔偿原告顾玉良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14986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3000元之后,还应支付136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二、被告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顾玉良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249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三、驳回原告顾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原告顾玉良负担622元,由被告李国强负担1240元,由被告苏州泓鑫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6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狄子燕人民陪审员 鲁晓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谭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