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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兵胜与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方樟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胜,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方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赵兵胜,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人。被执行人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方樟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樟辉,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赵兵胜与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方樟辉委托理财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方樟辉欠原告赵兵胜本金750万元,双方同意利息按300万元计算,被告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方樟辉同意于2016年8月20日前归还400万元,于2016年11月20日前归还400万元,于2017年2月20前归还25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128118元,已由原告赵兵胜预交,法院减半收取64059元,被告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方樟辉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赵兵胜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方樟辉应于2017年2月20前归还的2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兵胜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2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2740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晨辉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方樟辉负担13700元(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