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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廖明可与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可,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220号申请人廖明可,男,汉族。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廖明可与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廖明可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动履行了(2016)湘052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支付了25965.71元(案款25030.5元及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285.21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向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