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方义平与濮阳隆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义平,濮阳隆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方义平,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濮阳隆鑫,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濮阳隆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濮阳隆鑫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