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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桂珍与聂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桂珍,聂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766号原告:吉桂珍,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聂永辉,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突泉镇红烛公寓门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吉桂珍与被告聂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吉桂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吉桂珍负担。审判员  刘艳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