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密市鑫汇印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鑫汇印染有限公司,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777号原告:高密市鑫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太。被告: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宁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麒。原告高密市鑫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40万元及利息;2、要求对被告12000平方米土地及建筑物车间360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贷款300万元,原告给予担保,被告无力偿还,2016年4月25日经潍坊银行协调。由原告将与被告贷款3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40万元偿还,并办理了土地,厂房抵押及贷款平移协议,抵押期限6个月,原告依约履行,协议生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拒不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高密市鑫汇印染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92612.94元,共计3292612.94元。被告于2017年5月12日前全部还清;二、被告已抵押给原告的12000平方米土地及建筑物车间3600平方米,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33140元,减半收取16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7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乔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