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276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对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6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6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中“11号”误写,补正为“(2017)陕0624民初276号”。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