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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276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对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6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6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中“11号”误写,补正为“(2017)陕0624民初276号”。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