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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声德与阳江市奇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声德,阳江市奇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269号之一原告:莫声德,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阳江市奇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9号阳江市日通数码广场531。法定代表人:谢绍顷。原告莫声德与被告阳江市奇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莫声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声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审 判 长  冯喜元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恭棪 来源:百度“”